美國華盛頓州透過SB 5975 修訂炊具中的鉛要求
22 Apr 2026
| 目標群體 | 美國製造商、經銷商、零售商、批發商;美國進口商及其上游供應商 |
| 涉及產品 | 鋁或黃銅炊具、鋁或黃銅器具、鋁或黃銅炊具部件 |
| 本次法規速遞 涉及的重點產業 |
鋁或黃銅炊具、鋁或黃銅器具、鋁或黃銅炊具部件 |
| 執行日期 | 2026年6月11日 |
| 主要內容和要求 | 美國華盛頓州通過SB 5975,新增禁止在產品中故意使用鉛,逐步降低鋁或黃銅鍋、平底鍋及其部件的鉛限值,並明確了豁免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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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3月18 日,美國華盛頓州州長簽署了SB 5975法案,修訂炊具中鉛含量要求。
在2024 年3 月28 日和2025 年5月13 日,美國華盛頓州分別通過了HB 1551法案(編纂為70A.565 RCW)和SB 5628法案,限制鋁或黃銅炊具,鋁或黃銅器具,或鋁或黃銅炊具部件中鉛或鉛化合物含量從12026 ppm,從2028年1月1日起不得超過10 ppm。
新法案SB 5975 增加了自2027年1月1日起禁止在產品中故意添加鉛,同時在八年時間內逐步降低鋁或黃銅鍋、平底鍋及其部件的鉛限值。該法案也明確指出,電子烹飪設備的電氣零件不在限制範圍內。
如下是法規比較總結:
| 法規 | 70A.565 RCW (HB 1551 & SB 5628) |
SB 5975 amending 70A.565 RCW |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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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鉛限值及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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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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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鋁或黃銅炊具」 指下列由黃銅或鋁製成的物品:(i)鍋;(ii)平底鍋;(iii)水壺;(iv)圓形平底鐵鍋;(v)烤架;(vi)電鍋或壓力鍋等設備的內鍋,以及類似的用於烹飪食物的容器或表面。
「鋁或黃銅炊具」不包括:
- 內部僅有一層鋁或黃銅但被不銹鋼包裹的物品;或
- 電子烹飪設備的電氣部件和帶有可拆卸烹飪容器的電子烹飪設備的主體,例如慢燉鍋、電飯煲和壓力鍋。
「鋁或黃銅鍋或平底鍋」係指「鋁或黃銅炊具」定義中的第(i), (ii), 或(vi)項。
「故意添加」是指在最終產品中,或在產品(或其零件)的製造過程中發揮預期功能的化學物質。 「故意添加」不包括因使用再生材料而存在的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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