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更新PPWR法規答疑文件(FAQ)
03 Aug 2026
| 目標群體 | 歐盟和英國北愛爾蘭生產商、歐盟和英國北愛爾蘭進口商及其上游供應商 |
| 涉及產品 | 包裝、附包裝的產品 |
| 本次法規速遞涉及的重點產業 | 包裝 |
| 執行日期 | 2026年8月12日 |
| 主要內容和要求 | 2026年7月31日,歐盟更新了關於實施歐盟PPWR法規(EU) 2025/40的答疑文件(FAQ)(版本:2026年8月),就更多問題闡明了歐盟委員會的立場 |
| 參考連結 | 連結1 連結2 |
2026年7月31日,歐盟委員會更新了關於實施歐盟PPWR法規(EU) 2025/40,即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法規的答疑文件(FAQ)(第2版,2026年8月)。
與包裝製造商和進口商相關新的要點如下:
- (1) 超市向消費者出售的供私人使用的空信封、(2)含有信件、發票、帳單及其他往來函件的信封不被視為包裝。但其他空信封或含有產品(例如目錄或雜誌)的信封預設為包裝。
- 當(技術上)無法在包裝上直接標註包裝的唯一識別碼及公司名稱和地址時,可以標註在隨附文件。應根據具體情況考慮包裝的尺寸、形狀和功能特點,來確定該包裝是否(技術上)不能直接標註。
- (同一等級的)包裝的唯一識別碼不需要單獨標註在每個包裝部件上,只要在包裝的某個部件上顯示唯一識別碼即可。
- 僅在歐盟境內過境、未放行自由流通且未投放歐盟市場的包裝和包裝商品,無需符合PPWR法規。
如有查詢,請電郵至hkmarketing@interte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