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Feb 2026

2026年2月2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兩項有關食品接觸資料的修訂案:

  • (EU) 2026/245:修訂法規(EU) No 10/2011 附件I 正面清單
  • (EU) 2026/250:修訂關於雙酚A禁令法規(EU) 2024/3190

兩項修訂案均將於其發布後第二十日(即2026年2月22日)起生效。

以下是兩件修訂案的主要內容:

  •  (EU) 2026/245:修訂法規(EU) No 10/2011 附件I 正面清單

    本次修訂針對(EU)10/2011的正面清單,共修訂了1種物質,新增了6種物質:

    1.修訂1種物質:修改了物質名稱及其他限制。

    編號 CAS號 名稱 可否用作
    添加劑或助劑
    能否用作單體、起始物或透過微生物發酵獲得的大分子 限制
    768 0143925
    -92-2
    雙(氫化
    牛油烷基)
    甲基氧化胺
    僅可用於接觸非油脂類食品:
    (a)在聚烯烴中含量為0.1% (w/w)
    (b)在PET中含量為0.25% (w/w)

    2、新增6種物質:

    編號 CAS號 名稱 可否用作
    添加劑或助劑
    能否用作單體、起始物或透過微生物發酵獲得的大分子 限制
    1084 1821217
    -71-3
    磷酸、三苯基酯、與1,4-環己二甲醇和聚丙二醇的聚合物、C10-16烷基酯 僅可用作添加劑,在擬用於室溫及以下(包括熱灌裝和/或加熱至100°C 持續最長2小時)接觸食品的聚烯烴中,含量不超過0.15% (w/w)。
    不得用於製造用於接觸嬰兒配方奶粉和母乳的製品。
    分子量低於1000Da的成分不得超過該物質的13% (w/w)。
    SML: 5mg/kg適用於磷酸鹽和磷酸二酯鹽的總和。
    1089 81607
    -35-4
    叔丁基膦酸鈣 僅可用作成核劑,在擬用於室溫及以下(包括溫度最高100°C最長2小時和最高130°C少於15 分鐘)接觸食品的聚烯烴中,含量不超過0.15% (w/w)。
    不得用於製造用於接觸嬰兒配方奶粉和母乳的製品。
    1092 1801863
    -42-2
    雙(氫化植物油脂基)甲基氧化胺 僅可作為添加劑用於聚烯烴中,添加量不超過0.1% (w/w)。僅限於在室溫及以下條件下接觸非油脂類食品,包括熱灌裝和/或加熱至100°C不超過2小時。
    不得用於製造用於接觸嬰兒配方奶粉和母乳的製品。
    1093 1883583
    -80-9
    氧化米糠蠟 僅可作為添加劑使用,在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乳酸和硬質聚氯乙烯材料及製品中添加量不超過0.3%((w/w),僅可用於接觸非脂肪類食品,使用溫度為室溫及以下,包括熱灌裝和/或加熱至100°C不超過2小時。
    1094 2752-17-2 2,2′-氧二乙胺 SML:0.05mg/kg
    僅可作為共單體,與己二酸和己內醯胺或經核准的這兩種物質具有較長碳鏈的同系物混合使用,比例不超過14% (w/w),用於製造厚度不超過25μm的聚醯胺薄膜。
    含該物質的低分子量寡聚物(分子量低於1000Da)遷移量不得超過5mg/kg。
    不得用於製造用於接觸嬰兒配方奶粉和母乳的製品。
    1096 1850357
    -57-1
    氧化米糠蠟的
    鈣鹽
    僅可作為添加劑使用,在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乳酸和硬質聚氯乙烯材料及製品中添加量不超過0.3%((w/w),僅可用於接觸非脂肪類食品,使用溫度為室溫及以下,包括熱灌裝和/或加熱至100°C不超過2小時。
  • (EU) 2026/250:修訂關於雙酚A禁令法規(EU) 2024/3190

    1. 修改表述使上下文統一

    • 第3條第(1)款和第(2)款中的“BPA及其鹽類”統一修正為“BPA”,與法規第2條第(2)款(c)項中“雙酚”的定義保持一致。
    • 第9條“符合性驗證”中的“BPA”改為“殘留BPA”,與第4條保持一致。

    2、 過渡期要求更新

    • 一次性食品接觸終產品:
      • 使用BPA製造且符合本法規生效日前的原法規,但不符合本法規的一次性食品接觸終產品,可在2026年7月20日之前首次投放市場。
      • 以下使用BPA製造且符合本法規生效之日前的原法規,但不符合本法規的一次性食品接觸終產品,可在2028年1月20日之前首次投放市場:
        (a)擬用於保存以下食品的一次性最終食品接觸製品:
        1. 水果或蔬菜(不包括理事會指令2001/112/EC(3) 附件I 定義的產品);或
        2.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法規(EC) No 853/2004(4) 定義的水產品;
        (b)僅在外層金屬表面塗覆了使用BPA 製造的清漆或塗料的一次性最終食品接觸製品。
      • 過渡期結束後,已推出市場的一次性食品接觸終產品可在12個月內填充食品並密封,成品可銷售直至庫存耗盡。
  • 可重複使用食品接觸終產品
    • 根據第1段首次推出市場的可重複使用食品接觸終產品,可繼續銷售至2027年7月20日。
    • 根據第2段首次推出市場的可重複使用食品接觸終產品,可繼續銷售至2029年1月20日。

3、 符合性聲明要求更新

將附件III符合性聲明需提供的資訊中的“(3)食品接觸材料或物品的種類信息,包括中間食品接觸材料和食品接觸終產品”替換為“中間食品接觸材料或食品接觸終產品的種類信息”,兼顧保密性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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