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新墨西哥州通過最終規則管控消費品中PFAS
02 Jun 2026
| 目標群體 | 美國製造商、分銷商;美國進口商及其上游供應商 |
| 涉及產品 | 消費品 |
| 本次法規速遞 涉及的重點產業 |
炊具,食品包裝,青少年產品,家具 |
| 執行日期 | 2027年1月1日 |
| 主要內容和要求 | 美國新墨西哥州通過了最終規則,對消費品中的PFAS 進行管控,包括禁止、申報和標籤要求。 |
| 參考連結 | 點擊查看 |
2026年5月5日,美國新墨西哥州環境改善委員會(NMEIB)在州公報上發布了最終規則20.13.2 NMAC,以實施《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保護法案》(HB 212)。
該最終規則包括針對特定消費品的2027年、2028年及2032年銷售禁令,要求於2027年1月1日前完成的申報要求,以及對2027年1月1日後生產的產品規定了標籤要求。該最終規則將於2026年7月1日生效。
禁止
以下含有故意添加PFAS物質的產品,在相關生效日期之後,製造商不得直接或間接或透過中間商,在新墨西哥州銷售、提供銷售、分銷或分銷以供銷售:
| 產品範圍 | 要求 | 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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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如果故意添加 | 2027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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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如果故意添加 | 2028年1月1日 |
| 任何其他產品(除了被認定為"當前不可避免使用"的產品) | 禁止如果故意添加 | 2032年1月1日 |
申報
在2027 年1 月1 日或之前,直接或間接或透過中間商在新墨西哥州銷售、提供銷售、分銷或分銷以供銷售產品的製造商,如果產品中含有故意添加的PFAS ,須向環境保護部提交以下資訊:
- 產品簡要描述,包括通用產品代碼(UPC)、SKU編碼或分配給產品的其他數字代碼
- PFAS在產品中的用途
- 產品中每種PFAS 的含量
- 製造商(及聯絡人)的名稱、地址和電話號碼
- 要求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
以下產品豁免於禁止和申報要求:
- 聯邦法律以優先於州權力的方式管轄的含有PFAS的產品;
- 用於銷售或轉售的二手產品;
- 受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 監管的醫療器材或藥品及其包裝,包括義肢和矯正器;
- 含有故意添加的PFAS或根據美國環保署重要新替代品政策計劃(40 CFR第82部分的G子部分)被列為可接受、在符合使用條件的情況下可接受或在縮小使用限制的情況下可接受的製冷劑的冷卻、供暖、通風、空調或製冷設備,且該設備是根據該計劃中製冷劑所列分銷或分銷進行銷售、供銷售、空調或製冷設備以分銷或分銷或分銷或分銷或分銷用途進行銷售;
- 擬用於動物體內或身上的獸用產品及其包裝,包括診斷設備或檢測試劑盒以及該獸用產品的組件,以及任何獸用醫療器械、藥品、生物製劑或殺蟲劑產品,或用於獸用醫療環境或由以下機構監管或管轄的獸醫醫療應用的產品:
- 美國食品藥物品管理局品
- 美國農業部根據《邦病毒、血清及毒素法案》;或
- 美國環保署根據《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和滅鼠劑法案》(FIFRA),但美國環保署根據該法案批准用於空中和地面施用的產品不受本節的豁免;
- 為公共衛生、環境或水質檢測而開發或製造的產品;
- 美國法典USC 第49篇第30102 節(a)(10) 定義的機動車輛或機動車輛設備,但該豁免不適用於此類商品中所含或作為此類商品組成部分的任何紡織品或製冷劑;
- 任何其他機動車輛,包括非公路車輛或特殊機動車輛,如全地形車、並排式車輛、農業設備或個人輔助移動裝置;
- 水上交通工具、飛機、輕型飛機或水上飛機;
- 半導體,包括電子設備中的半導體,以及用於製造半導體的材料;
- 通常不用於個人、家庭或家用目的的非消費性電子產品和非消費性實驗室設備;
- 含有故意添加的PFAS,且其用途目前在美國環保署根據重要新替代品政策計劃制定的規則中被列為可接受、在符合使用條件的情況下可接受或在縮小使用限制的情況下可接受的產品,該產品含有的PFAS 在規則規定的條件下被用作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替代品;
- 用於發電、配電或儲電的產品;
- 直接用於製造或開發第A~M項所述產品的設備;
- 環境改善委員會(EIB)已通過一項規則,規定在該產品中使用PFAS是目前不可避免使用的;或者
- 含有氟聚合物的產品,此聚合物主鏈為全氟或多氟化碳主鏈,或在標準溫度和壓力下為固體的全氟聚醚主鏈。
- 受《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和滅鼠劑法案》監管或管轄的農藥。
標籤
根據最終規則,自2027 年1 月1 日起,製造商不得生產銷售或分銷含有故意添加PFAS 的產品,除非製造商對該產品添加了標籤。
- 標籤必須明確告知消費者該產品含有故意添加的PFAS。標籤應為一個錐形瓶輪廓,瓶內標有“PFAS”字樣。標籤必須在銷售前貼在產品上,確保清晰可見且字跡可辨。
- 標籤的醒目程度必須高於產品上的其他文字、說明、設計或標識,以確保一般消費者在常規購買或使用條件下能夠看到、閱讀並理解。標籤文字字體不得小於產品上其他消費者資訊所使用的最大字體。
- 貼在產品上的標籤必須透過印刷、黏貼、模壓、雕刻、壓印或其他方式固定在產品上。
- 如果產品採用遮蓋了產品標籤的消費包裝出售,則該消費包裝上也必須貼有標籤。如果零售商在銷售前對已貼有標籤的產品進行重新包裝,則該零售商應在新消費包裝上貼上標籤。
- 如果消費者在購買或收到產品時無法查看產品或消費包裝上的標籤,例如透過互聯網或電話進行的目錄銷售或在線銷售交易,則製造商或零售商應在銷售或分銷之前,通過提供標籤或披露信息,在潛在消費者購買前明確告知該產品含有故意添加的PFAS。
此外,根據最終規則,在銷售含有故意添加的PFAS的複雜耐用消費品之前,製造商必須遵守以下標籤要求:
- 在消費者購買前可取得的面向消費者的產品規格表中,應包含一個表示產品中含有故意添加PFAS的標籤。標籤應為一個錐形瓶輪廓,瓶內標有“PFAS”字樣。
- 此標籤必須在面向消費者的產品規格表上清晰易讀。 10號或更大的字體被認為是清晰可讀的。
- 與複雜耐用消費品相關的面向消費者的操作和維護手冊必須包含一個錐形瓶輪廓圖,瓶內標有“PFAS”字樣,以表明其中含有故意添加的PFAS。
故意添加PFAS 的產品製造商可以透過在墨西哥銷售的產品的所有產品單元上,或在適用情況下,在面向消費者的產品規格表和操作維護手冊上,按照其他州採用的相應要求貼加標籤,來滿足新墨西哥州的標籤要求。
標籤要求不適用於:
- 用於銷售或轉售的二手產品;
- 根據《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和和滅鼠劑法案》(7 USC Section 136v)規定標籤要求已被優先管控的產品,或目前在40 CFR 156.10中已有標籤要求的產品;
- 獸用產品,包括獸用驅蟲劑和獸用生物製品,以及受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美國農業部或美國環保署監管的獸用產品包裝;以及
- 受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監管的醫療器材、藥品及其包裝。
註:
「複雜耐用消費品」係指由100 個或更多製造零件組成的製成品,其預期使用壽命為五年或五年以上,且該產品通常不會在單次使用後被消耗、銷毀或丟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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