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PFAS禁令實施細則公佈,涉紡織品及鞋類產品
07 Jan 2026
2025年12月28日,法國生態轉型、生物多樣性和氣候與自然事務國際談判部正式頒布預防因接觸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質所致風險的第2025-1376號法令。
主旨:關於禁止生產、進口、出口和販賣含有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的產品(紡織品、滑雪蠟、化妝品、鞋類、防水劑)的實施細則。
該禁令由《環境法典》第L. 524-1條規定。本法令規定了PFAS物質殘留濃度閾值,超過該閾值禁令即適用,並列出了可豁免該禁令的產品清單。
生效與過渡期
- 生效日期:2026年1月1日
- 庫存清倉期:2026年1月1日前生產的含PFAS產品,可於生效後12個月內繼續銷售或出口,之後全面禁止。
適用範圍
本法令旨在實施通過2025年2月27日第2025-188號法律第1條修訂的《環境法典》第L.524-1條和第L.524-2條,該法律旨在保護民眾免受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質的危害。
涉及對象
化妝品、滑雪蠟、紡織品、鞋類或防水劑的生產商、進口商、出口商和銷售商,以及負責監管的機構。
明確定義
- 「PFAS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質」:指至少含有一個完全氟化的甲基(CF3-)或亞甲基(-CF2-)碳原子,且其上未連接氫、氯、溴或碘原子的任何物質。
- 「售賣」:指首次有償或無償提供產品或交付給第三方所用。任何進口均視為販售。
殘留限值要求
- 單一PFAS(非聚合物)≤ 25 ppb
對於透過靶向析測定的任何PFAS(聚合物除外),閾值設定為25 ppb;
- PFAS總量(非聚合物)≤ 250 ppb
對於作為PFAS靶向分析總和測定的PFAS總量(必要時包括前驅物質的預先降解,聚合物除外),閾值設定為250 ppb;
- 含聚合物PFAS ≤ 50 ppm(總氟≤ 50 mg F/kg)
對於包括聚合物在內的PFAS,閾值設定為50 ppm。如果總氟測量值超過50 mg F/kg,製造商、進口商、出口商或銷售商應在主管機關要求時提供證據,證明氟含量來自PFAS或非PFAS物質。
“如果根據歐洲第1907/2006號(EC)條例或第2019/1021號(EU)條例實施的技術方式發生改變,則需對這些數值加以修訂。”
禁令例外(豁免)情形
- 第D. 525-2條– 適用第L. 524-1條第一款第3項規定的例外情形的產品包括:
- 屬於第2016/425號(EU)條例管轄範圍的個人防護裝備,以及供武裝部隊、國內安全部隊和民防部隊使用的個人防護裝備和作戰裝備;
- 用於對第1項所述個人防護裝備進行重新防水處理的防水劑;
- 包含至少百分之二十(20%)消費後回收材料的服裝紡織品和鞋類。成品中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質的存在僅限於回收材料部分,因此成品中允許的PFAS殘留量與所摻入的回收材料比例成正比。
- 第D. 525-3條– 適用第L. 524-1條第二款規定的例外情況的產品為:
- 工業用途技術紡織品;
- 以下產品,只要尚無替代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質的解決方案:
i) 屬於第2016/425號(EU)條例管轄範圍的個人防護裝備;
ii) 供武裝部隊、國內安全部隊和民防部隊使用的個人防護裝備;
iii) 作戰系統中的裝備,以及用於核、輻射、生物和化學威脅的
醫療設備用於醫療裝備; 543-360條第三款第5○項所述醫療照護所使用的產品; - 包含至少百分之二十(20%)消費後回收材料的服裝紡織品和鞋類。成品中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質的存在僅限於回收材料部分,因此成品中允許的PFAS殘留量與所摻入的回收材料比例成正比。
企業因應建議
相關企業應盡快:
- 核查產品中PFAS使用情況,對照閾值進行評估;
- 關注豁免條款,確認自身產品是否適用;
- 合理安排庫存,確保在過渡期內完成合規調整;
- 持續關注歐盟及法國相關法規修訂動態。
如有查詢,請電郵至hkmarketing@interte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