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Dec 2025
目標群體 歐盟/歐洲經濟區生產商、歐盟/歐洲經濟區進口商及其上游供應商、歐盟/歐洲經濟區經銷商
涉及產品 玩具
本次法規速遞
涉及的重點產業
玩具
執行日期 2030年8月1日
主要內容和要求 2025年12月12日,歐盟發布了玩具安全法規(EU) 2025/2509 (TSR)。法規增加了物理要求,更詳細,包括範圍、術語和定義、測試、包裝和產品資訊。電池方面的要求也更加嚴格。此外,現時正在管控的一些化學物質的限值變得更為嚴格,法規亦納入了新的化學物質。向歐盟出口玩具的企業需在4.5年的過渡期內做好準備,進行測試和/或審查文件以確認是否符合新規
參考連結 http://data.europa.eu/eli/reg/2025/2509/oj

2025年12月12日,歐盟發布了玩具安全法規(EU) 2025/2509 (TSR)。法規將於2026年1月1日起生效,並將於2030年8月1日(55個月)後執行。

玩具安全法規(EU) 2025/2509 (TSR)與現行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TSD)的比較

一、與物理、機械、可燃性要求相關的關鍵技術變更

TSD中的要求 TSR中的要求(新增)
1. 指令(directive)及其修訂,需成員國轉化為國內法 1. 將為法規(regulation)。法規或及修訂將直接適用於所有會員國
2. 歐盟合格聲明(DoC) 2. 數位產品護照(DPP)
3. CE標誌顯示了一件玩具的合格性,它是涵蓋廣義上的合格評定過程的整個流程所產生的直觀結果。關於CE 標誌的一般原則在歐盟法規(EC) No 765/2008中有明確規定。關於CE標誌的貼附規則應由本指令加以規定 3. 新增:
(a) 應在玩具及包裝上標示。如果玩具在櫃檯展示且無法在玩具上標註CE標誌,則應在櫃檯展示處進行標註。
(b) CE標誌之後應緊跟著安全圖示或其他安全警示訊息
4. 在安全使用的情況下,為符合第10條第2款的規定而作出的警告應依照附件V第A部分的規定明確說明適當的使用者限制。
製造商應在玩具上、附帶的標籤上、包裝上(如適用)或玩具隨附的使用說明上以清晰可見、易於辨認、易於理解且準確的方式標註這些警告。未附帶包裝的小型玩具應在其上貼上適當的警告標識。
根據第4條第7款,成員國可在其境內規定,這些警告和安全說明應使用消費者易於理解的語言或語言(由該成員國確定)書寫
4. 新增:
(a) 玩具應附有一般警示說明(如有必要),以明確指出適當的使用限制。這些使用限制應至少包括最低和最高年齡、所需能力、體重等。
(b) 網路銷售產品,必須確保消費者能清楚看到警示訊息。
(c) 所有警告訊息均需以「Warning」(「警告」)一詞開頭,但如今該字可被三角形標誌(圖形符號)所取代。此圖形符號高度為10毫米
5. 對於製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和經銷商的義務分別進行了規定 5(a). 強調指出,具備人工智慧(AI)功能且需第三方符合性評估的玩具被歸類為人工智慧法規(EU) 2024/1689、網路安全法規(EU) 2024/2847以及無線電設備(RED)指令2014/53/EU等法規下的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此外,具有大量社交互動功能(例如說話或拍攝)或位置追蹤功能的相互連接的玩具被視為具有數位元素的重要產品(I類),並且需要進行第三方符合性評估,除非製造商已採用協調標準、通用規範或歐洲網路安全認證方案,並達到「實質」保證水平
(b) 製造商和進口商的義務
(c) 資料載體:
• 資料載體應實際附著在玩具上或附在玩具所貼的標籤上。如果玩具太小,資料載體可以放在包裝上。但必須在銷售點處能被消費者看到。包括在線銷售的情況。
• 玩具的資料載體應是獨一無二的。
• 不應要求消費者下載和安裝任何軟體、進行註冊或提供密碼以存取數位產品護照。
• DPP中的資料應由負責創建的運營者負責儲存。其他業者不得出售、重複使用或處理此類數據。
• 在將玩具投放市場之前,業者應將其上傳至聯盟註冊系統,並插入唯一的產品識別碼和唯一的運營商識別符
-- 6. 在使用這些玩具時,要考慮到其對兒童心理健康以及認知發展可能帶來的影響
-- 7. 增加了食品仿製品、腸道阻塞以及磁鐵等在基本安全要求中的內容

二、與電子電氣要求相關的關鍵技術變更

現時TSD中的要求 TSR中的要求
-- 含電池的小物件電動玩具,應設計成不借助工具無法觸及電池。
如果因為玩具的尺寸或特性需要,可充電電池可以設計為不可觸及,只有獨立的專業人員才能拆卸或更換

三、與化學要求相關的關鍵技術變更

現時TSD中的要求 TSR中的要求
1. 玩具不得含有下列類別的物質:
(a) 致癌物、生殖毒物、致突變物類別1A、1B、2 (CMR Cat. 1A, 1B, 2)
1. 玩具不得含有以下類別的物質:
(a) 致癌物、生殖毒物、致突變物類別1A、1B、2 (CMR Cat. 1A, 1B, 2)
(b) 對人體健康的內分泌幹擾物類別1, 2 (ED for human health Cat. 1, 2) (c )
靶器官毒?
呼吸道致敏物質類別1 (Resp. Sens. Cat. 1)
(e) 皮膚致敏物質類別1A (Skin Sens. Cat. 1A)
2. 未有針對水晶泥(slime)和泥膠(putty)的亞硝胺及其前驅物的限值 2. 水晶泥(slime)和泥膠(putty)中的亞硝胺及其前驅物限值:分別為0.02 mg/kg和1 mg/kg
3. TCEP、TCPP、TDCP、甲醯胺
(formamide)、BIT、CMI、苯酚(phenol)、甲醛(formaldehyde)、苯胺(aniline)、雙酚A (BPA)要求適用於意圖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或意圖放入口中的玩具
3. TCEP、TCPP、TDCP、甲醯胺(formamide)、BIT、CMI、苯酚(phenol)、甲醛(formaldehyde)、苯胺(aniline)、雙酚A (BPA)要求適用於14歲以下兒童使用的所有類型的玩具
4. 雙酚A (BPA)的遷移限值:0.04 mg/L 4. 雙酚A (BPA)的遷移限值:0.005 mg/L
5. 未有針對單體丙烯腈(acrylonitrile)、丁二烯(butadiene)、苯乙烯(styrene)和氯乙烯(VC)的遷移限值 5. 14歲以下兒童使用的所有類型的玩具中的單體丙烯腈(acrylonitrile)、丁二烯(butadiene)、苯乙烯(styrene)和氯乙烯(VC)遷移限值:分別為0.01 mg/L、0.07 mg/L、0.77 mg/L和0.01 mg/L和0.01 mg/L和0.01 mg/L和0.01 mg/L和0.01 mg/L和0.01 mg/L和0.01 mg/L
6. 致敏香料含量限值(或觸發標籤義務的限值):100 mg/kg (0.01%)(每種物質) 6. 致敏香料含量限值(或觸發標籤義務的限值):10 mg/kg (0.001%)(每種物質)。
當標籤義務被觸發時,致敏香料的資訊也須出現在數位產品護照(DPP)中
7. 未有針對玩具的特定要求。
玩具也可以為歐盟BPR法規(EU) 528/2012中的經處理物品(treated articles)
7. 玩具不得為歐盟BPR法規(EU) 528/2012中的生物殺滅產品(biocidal products)或經處理物品(treated articles)(除了意圖永久放置在室外的玩具和某些駐留類化妝品的防腐劑)
8. 未有針對玩具的特定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要求。
玩具符合一般CMR含量要求、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附錄XVII和SVHC要求,以及POPs法規(EU) 2019/1021中的要求
8. 禁止在玩具中故意使用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
9. 未有針對玩具的(雙酚A (BPA)以外的)特定雙酚類(bisphenols)要求。
玩具符合一般CMR要求和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 SVHC要求
9. 禁止玩具中的10項雙酚類(bisphenols)物質
(註:未來可能將增加至34項雙酚類)
10. 未有針對鈷(Co)的豁免 10. 豁免不銹鋼部件中,作為所含鎳(Ni)的雜質的鈷(Co)。
豁免意圖導電的部件中的鈷(Co)。
豁免在釹基磁鐵(neodymium (Nd)-based magnets)中的鈷(Co),前提是這些磁鐵不能被吞下或吸入

根據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在2025年10月6日的聲明,歐洲委員會將在玩具法規發布後約12個月和24個月內,分別就玩具中亞硝胺及其前體物的安全性,以及鉛(Pb)、鎘(Cd)、汞(Hg)和六價化學品(CrCHA)的安全化學品(CJ)。

建議與推薦

玩具安全是一個動態變化的領域,主要受到新材料、新風險(如智慧玩具的資料隱私)以及全球協調統一化的推動。在原有的風險評估體系下加入了智慧玩具(人工智慧)、數位連結類玩具對兒童身體及心理健康的潛在影響。利用數位化手段增強產品可追溯性和市場透明度,方便市場監管和消費者查詢。對線上銷售的監管要求顯著加強。

含電池的小物件電動玩具應藉由工具觸及電池。玩具中的電池應容易更換或拆卸,除非因為玩具的尺寸或特性需要,可充電電池可以設計成不可觸及,只有獨立的專業人員才能拆卸或更換。

隨著歐盟對玩具中化學物質的要求日益嚴格,向歐盟出口玩具的企業需提前做好準備,在4.5年的過渡期內開展測試和/或審查文件以確認是否符合新規,逐步尋找替代材料和淘汰不合規材料。

如有查詢,請電郵至hkmarketing@interte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