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Dec 2025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新規要求,膨脹水珠玩具與頸圈浮具需採用更安全的設計,並配備醒目的警示標識,限制水珠的膨脹率和丙烯酰胺含量,並收緊對浮力、束縛系統和貼合度的要求,新規將於2026年3月和6月生效。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已批准在《16 CFR 1250 玩具安全標準》下為膨脹水珠和頸圈浮具建立新要求。

膨脹水珠相關要求

本節為膨脹水珠玩具及含有膨脹水珠的玩具確立了性能和標籤要求。這些要求旨在最大限度降低兒童因膨脹水珠玩具而導致的誤食、塞入耳鼻、吸入和窒息風險。

性能要求

如果作為收到狀態或從玩具中取出的膨脹水珠(屬於小部件)會膨脹,則其在膨脹後,應能在自身重量下完整地完全通過漏斗測試規或篩網測試規。

從100顆小水珠(定義為水合前最小直徑<4 mm)或從1顆大水珠(定義為水合前最小直徑≥4 mm)中可萃取出的丙烯醯胺不得超過325微克。

標籤要求

膨脹水珠玩具、膨脹水珠玩具的包裝以及膨脹水珠容器必須包含以下警告:

標籤要求

內含膨脹水珠的產品(例如填充有膨脹水珠的球體)及其包裝必須包含以下警告:

標籤要求

安全警示符號和信號詞「警告」的高度應至少為1/8英吋(3.2毫米)。其餘文本的高度應至少為1/16英吋(1.6毫米)。

使用說明應包含與產品包裝上必須出現的相同的警告標籤,並具有類似的格式要求。

生效日期

針對膨脹水珠的要求將於2026年3月12日生效。

頸圈浮具相關要求

本節為頸圈浮具確立了性能和標籤要求,以降低兒童在使用頸圈浮具時的溺水風險。

調節程式

頸圈浮具應進行熱調節。熱調節後,頸圈浮具應在氯化鹽水中進行暴露調節。

最小浮力

頸圈浮具應提供至少相當於其預期承重30%的最小向上浮力。使用固有浮力組件的頸圈浮具在測試後,其初始浮力損失不得超過5%。

束縛系統要求

所有用於將頸圈浮具固定於身體或連接頸圈浮具各部件的束縛系統,應具有可釋放緊固系統的機構。該釋放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採用雙動作釋放系統,需要兩個不同但同步的動作才能釋放;或
  • 採用單一動作釋放系統,釋放所需的最小力道為50牛。

頸部開口測試要求

頸圈浮具的頸部開口應不允許指定的頭部測試探頭通過。

標籤要求

頸圈浮具及其包裝上應使用以下警告,以取代ASTM F963-23 中對水上玩具的警告:

標籤要求

安全警示符號和信號詞「警告」的高度應至少為1/8英吋(3.2毫米)。其餘文本的高度應至少為1/16英吋(1.6毫米)。

使用說明應顯示相同的警告標籤,並具有同等的格式要求。說明應包含關於組裝、安裝、維護、清潔和使用的資訊。說明也應描述如何檢查頸圈浮具是否牢固貼合兒童頸部,以防止兒童從中心開口滑脫。對於充氣式頸圈浮具,說明應提供明確的漏氣測試指引。

生效日期

針對頸圈浮具的要求將於2026年6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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